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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4-23 发布者:admin 来源:内蒙北方文化研究院 访问量:7031

文 号内财教规〔2015〕20号

日 期2016-01-05 16:29

索引号A08220150006

所属单位教育科学文化处

盟(市)财政局,宣传部:

为进一步推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自治区财政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资金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内蒙古党委宣传部

2015年12月24日

内财教规[2015]20号附件(主动公开).doc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包括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管理,共同成立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确定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确定扶持额度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有关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要坚持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原则,发挥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自治区培育的重点文化产业集聚区和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小微创意文化企业。

(二)成长性好的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和具有发展优势的地方民族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三)通过贴息、担保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四)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五)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六)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七)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基金、项目补助、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项目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以奖代补。对获得国际、国内及自治区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文化单位给予以奖代补。

(三)投资基金。安排部分专项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投资于区内具有比较优势、发展前景较好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的高成长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五)融资担保。依托现有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融资给予担保,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六)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自治区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报送专项资金申报书,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申请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用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二)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核的获奖证书等。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级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申报项目。

(二)归口自治区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治区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申报项目。

(三)各盟市项目,由各盟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按照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后,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分别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会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各盟市财政局收到预算文件后,按照《预算法》规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及各盟市委宣传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材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截留。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11〕19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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